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1.违法行为

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2.不予处罚条件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3.法律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