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第十四条规定业务活动以外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