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或不按规定悬挂的

1.违法行为

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或不按规定悬挂的

2.不予处罚条件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法律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