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

1.违法行为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3.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