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1.违法行为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3.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