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未标注已取得的审查批准文号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审查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
2.广告发布内容与原审查批准内容一致;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九条第四款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应当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发布广告未明示有关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四)已取得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但未标注的。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