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

1.违法行为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及时纠正;

3.危害后果轻微。

3.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