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

1.违法行为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专利有效;

2.及时纠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 (三)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但专利是有效的。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