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中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或因未按期缴纳专利费致使专利权过期的专利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或按照规定补缴专利费,恢复专利权;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
《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