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次发布;
2.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3.及时纠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广告法》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 (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次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但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