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涉及优惠措施的广告,未明示优惠的范围、期限和内容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在其经营场所、自有网络店铺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广告;
3.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4.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5.及时改正。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涉及优惠措施的广告,应当明示优惠的范围、期限和内容。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发布广告未明示有关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