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有奖销售档案

1.违法行为

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有奖销售档案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3.法律依据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