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