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1.违法行为

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情节轻微;

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法律依据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