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

1.违法行为

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免除罚款:

1.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2.及时改正。

3.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