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1.违法行为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及时纠正;

3.危害后果轻微。

3.法律依据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