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及时纠正;
3.危害后果轻微。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