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1.违法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2.不予处罚条件

初次违法。

3.法律依据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