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添加未列入药食同源目录的中药材的食品的行为

1.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添加未列入药食同源目录的中药材的食品的行为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有传统饮食习惯。

3.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 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