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经营场所和网站、网店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及时纠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和网站、网店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标明经营者名称的位置、字体、颜色等,应当便于识别。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经营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