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

1.违法行为

未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及时纠正;

3.危害后果轻微。

3.法律依据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可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经营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业惯例和消费者要求,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