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者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1.违法行为

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者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及时纠正;

3.危害后果轻微。

3.法律依据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和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二)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者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