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

1.违法行为

未能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有证据证明因厂家对产品产地、规格等内容进行调整后未及时发现并进行调整;3.及时纠正;

4.危害后果轻微。

3.法律依据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