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有利于消费者方式计算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及时纠正;
3.结算时按四舍五入计算而非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计算。
《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