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