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1.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