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1.违法行为

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发现后主动送检;

2.实际使用的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