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且属于出版物的

1.违法行为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且属于出版物的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