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

1.违法行为

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经发现后主动送检;

3.实际使用的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

4.违法经营时间较短。

3.法律依据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