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

1.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

2.不予处罚条件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法律依据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