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

1.违法行为

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说明合法来源及提供者;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3.法律依据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