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