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1.违法行为

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未办理变更期间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3.及时改正。

3.法律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