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