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1.违法行为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3.法律依据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