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1.违法行为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逾期时间较短;

3.及时改正。

3.法律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保持情况;(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四)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五)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六)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