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轻微违法行为行为
当事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