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轻微违法行为行为

1.违法行为

其他轻微违法行为行为

2.不予处罚条件

当事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