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给债权人造成较小损失;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