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1.违法行为

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不满清算财产30%;

3.给债权人造成较小损失;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对公司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