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1.违法行为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违法所得额不满清算财产的30%,并且能够积极退赔侵占财产;

3.给债权人造成较小损失;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