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登记而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危害后果较轻;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1.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
2.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