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登记而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

1.违法行为

未依法登记而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危害后果较轻;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1.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

2.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