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拒不改正
1.立案后改正;
2.经营额较小;
3.危害后果较轻;
4.社会影响较小;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