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不足30%;
3.危害后果较轻;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