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

1.违法行为

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立案后改正;

2.危害后果较轻;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0.9万元以下罚款。

4.法 律 依 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