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1.违法行为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及时改正;

2.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3.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4.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1.没收广告费用;

2.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