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发布广告

1.违法行为

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发布广告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4.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5.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