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

1.违法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4.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5.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