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1.违法行为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较轻;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