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言人违反本法规定作推荐、证明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