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危害后果较轻;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