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发布广告未明示有关内容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4.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5.其他情形。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