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其他食品广告有违反《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宣传具有保健功能,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1.违法行为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其他食品广告有违反《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宣传具有保健功能,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损害;

4.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5.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1.没收广告费用;

2.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 律 依 据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